四川省花花协会章程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二条 四川省花花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花卉协会的指导下,结合四川省的具体情况,研究有关发展花卉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协调全省花卉科研、生产、销售和出口;互通信息,交流技术,以提高花卉事业的现代化水平和经济效益,为国家建设、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美化人民生活、发展旅游和花卉出口作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花卉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布局,组织拟订花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发展花卉行业和保护花卉资源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制改革的建设。
(三)疏通协调产供销、内外贸易部门、地区、行业之间关系;促进花卉行业的专业管理,推动各种形式联合,用经济办法组织协作。
(四)调查研究省内外、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予测予报,收集整理交流花卉经济、技术情报资料;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组织安排花卉行业的国内外交往活动。
(五)协调和推动花卉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组织花卉行业省内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交流,开发新品种、新领域,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促进花卉的内销和出口。
(六)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加快花卉行业的智力开发,搞好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有关部门、地区恢复和发展传统名花、名园,研究开发花卉新产品和有关特色的新园林。协调出口、内销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八)组织行业的全省性花木展览展销。积极扩大花木消费市场。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花木市场管理工作和花木销售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
本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凡国家部门、市、地州、县地区建立的协会,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批准成立的名花专业分会为协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对热心帮助发展我省花卉事业并有重要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接纳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向协会推荐和提出更换本组织参加全省理事会的理事人选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资料、刊物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四)可以要求协会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组织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
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先进经济和资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为了有效开发利用我省的名花和盆景资源。经协会批准,成立若干有专长的科技工作者、生产经营者参加的专业协会。专业协会可在全省吸收会员,但不在地方设立分会。
第八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会长、付会长、秘书长、付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和更换,由组成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地方协会推荐选举产生或更换。市级花协会长和专业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当然理事。理事会是权利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
(二)听取会长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修改章程。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条 协会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授和对花卉园林生产、企业管理有丰富经济的领导人员,作为协会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下设科研部、开发部等办事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办公室挂靠在省农业厅。
第十三条 四川省花卉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举办各种事业实体收入;
(三)有关方面集资赞助;
(四)国家财政支持及挂靠单位补助。
协会经费管理之前实行国家事业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决算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注册登记和终止,报省社团管理部门审定。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各位代表:
四川省花卉协会章程是1989年7月10日第二次理事会审定通过的,距今已有14年了。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加入WTO后,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对协会章程作必要的修改。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将第一条的“四川省花卉协会是由四川省级有关部门联合组成”修改为“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花木种植专业大户、营销大户、个人等,为推动花卉事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二、在第二条“为国家建设”之后加上“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在第三条加上“(八)组织行业的全省性花木展览展销。积极扩大花木消费市场。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花木市场管理工作和花木销售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工作”。
四、将第四条“本协会只吸收团体会员”修改为“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将“凡国家部门、市、地、州、县地区建立的协会”修改为“各市、州、县(区)建立的协会”。将“团体会员”修改为“单位委员”。
五、在第五条第一款在“更换”前增加“提出”。在“人选”后增加“权”。
六、将第九条“由组成本协会的省市国家部门和地方推荐”修改为“由组成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地方协会推荐选举产生或更换”。
七、在第十二条“本协会常设机构”后面增加“办公室”。将“省农牧厅”改为“省农业厅”。
八、将十三条“四川省花卉协会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及挂靠单位补助;协会举办各种事业实体收入;有关方面集资赞助”修改为“四川省花卉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举办各种事业实体收入;
(三)有关方面集资赞助;
(四)国家财政支持及挂靠单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