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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全国首部林权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707
    省花协11月12日资讯:

       林权流转后,流入方在生产经营时致使树木损毁的,将要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月26日,《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获得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成为全国第一个综合了林权登记、流转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的地方立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林权权利人可向银行抵押贷款

  目前,安徽省拥有林业用地6648万亩,森林面积570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27.53%;集体林权登记发证面积5222万亩,林权流转约573万亩。通过林改实践,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成果,需要立法予以巩固。

  林权登记是林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同时还新增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斌表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林业补助、贴息等财政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

  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由于林地租金涨得快,有些人流转后闲置林地或是恶意囤地,再寻找合适时机转手,进行‘炒林’,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安徽省林业厅副厅长齐新说,因此,有必要对林权流转方式、用途等作出限制。

  按条例要求,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树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流转不能改变公益林性质,流入方还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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