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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发布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83
第七条 根据考评内容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作业项目不全的单位,按比例增加所具有作业项目的计分值后再进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
(一)数量指标32分。
1、完成计划任务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2、面积核实率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二)质量指标50分。
1、人工(更新)造林(20分)。
(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4分;
(2)苗木合格率4分;
(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3分;
(4)核实面积合格率6分;
(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3分。
2、飞播造林8分。
3、封山育林8分。
4、成林抚育8分。
5、育苗生产6分。
(三)管理指标18分。
1、宏观管理指标2分,每项各1分;
2、营造林管理指标16分,其中作业设计率4分,管护率4分,县级自检验收率4分,营造林建档率4分。每个指标相应分值中,每项任务分别占1分。
第八条 计算方法
(一)凡达标项,分别记满分;凡未达标项(数量指标除外),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未达标数量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和面积核实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各项,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
2、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或面积核实率未达到90%以上(含90%)的,则相应项不得分,且扣去10分。如有多项未达到,每项扣分值不累加。
(二)评分结果=∑每项得分-扣分。
第四章 考评依据与评比办法
第九条 以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上一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的统计年报数、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和其它情况调查结果等为依据,进行考评。
第十条 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考核单位,实行一年一评比。
第十一条 根据对各考核单位造林质量评价综合得分结果,予以排序。得分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营造林质量合格单位”;得分85分以下者,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单位;在合格的单位中,位居前三位者,为该年度“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年末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营造林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全国。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5年内累计3次获“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将颁发“国家营造林质量奖”。同时,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工程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5年内累计3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黄牌”警告;5年内累计4次以上(含4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项目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酌情扣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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