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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181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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