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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养护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186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文件     沪绿(2004)206号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管,养分开改革,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绿化养护市场,加强公共绿地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保证公共绿地养护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都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其他公共绿化(行道树、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等)养护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可参照执行。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依法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中,要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绿化养护单位。要大力推行面向行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事业单位实行“管养分开”改革,可对转制企业实施一定期限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原则上应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圆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公共绿地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管理。       

        三、实行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不再设置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为了推进绿化行业管养分开改革,培育绿化养护专业化队伍,促进全市形成开放的绿化养护市场,并保证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的开展对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公共绿地,实行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作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要求。  

        四、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机构和要求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根据协会四项基本职能,按照自律组织的性质,对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书”,推荐给招标人,原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自然失效,并收回。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在办理对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认定时,应将条件、方式、期限等要求在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告,并按照其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五、完善监督管理       
        局有关职能处室,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要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各区(县)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重点是实行公开招标的公共绿地养护项目,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将实施落实情况纳入“白玉兰”杯考核。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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