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