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吉林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意见》共有36项内容,分别对林权抵押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可抵押林权、不可抵押林权、林权抵押条件、借贷人要求、贷款办理流程、履约违约、如期还贷等各环节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意见》指出,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意见》特别强调:所有用于抵押的林权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此条款为确保原有林地属性,遏制林地减少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2007年11月,吉林省启动首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09年4月吉林省政府召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全面推进吉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2年8月吉林省出台《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务。此次出台的《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是进一步落实《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
林农可以依据《意见》的要求,在不用采伐林木、出让林地的情况,利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就可将拥有的林权变成可使用的现金,利用这部分现金,林农可以在自家林地上开发绿色林下产品,发展林下经济,用获得的收益偿还林权抵押的贷款。
林改让林农拥有林权,而《意见》的出台,则让林权变成林农可支配的财产,真正让林农从林改中获得红利,为加快吉林省林业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