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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18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 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并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绿地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并大量储备城市绿化常用树种苗木。
  第九条 居住绿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应多植庭荫树;多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植物(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用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材料。
  第十条 其它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的不同,选择适合树种。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不宜选择速生早衰或生长过于缓慢的树种。绿地率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注意适应增加常绿灌木比例,加强减噪功能。行道树应选择根深、干直、冠大、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十二条 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互通立交桥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以上,宜种植低矮的花灌木、小树丛、孤值大树等;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
  第十三条 风景林地等其它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和观赏性。植物配置应在保护原有植被的基础上,适当补充树型优美、叶色丰富、花果艳丽的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十四条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土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停车场加强绿化。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地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第十六条 各类型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各类城市绿地植物的配置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尚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各类型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切实保证其必需的营养面积和生长空间,不应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产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八条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冷季型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十九条 各类型绿地边的围墙若与城市道路毗邻,应考虑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合。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树木和可尽量利用的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植物材料提倡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取运。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植物种植宜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速生乔木原则上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原则上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常绿乔木原则上选用高度不低于2.5米规格的苗木。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城市种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特,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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