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是我国植物种质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约有高等植物5500余种,在我国东南植物区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此作出评价,并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植物;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和开垦将一律禁止。
《办法》严格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确实需要的,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的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必须经过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明确鼓励、支持人工培育野生植物。对未定名或新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单位应妥善保管繁殖材料及有关资料,并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据浙江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业产值调查统计,2009年,浙江有野生植物繁育利用企业65家,产业产值达13.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