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养护和经营以及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境内从事园林绿化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准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和二级以下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专门从事城市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养护和经营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资质审查、发证的企业须到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交下列文件: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3、企业固定办公地点有效证件;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6、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7、外聘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要有人事劳动部门公证的聘请合同及本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8、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9、企业业绩证明;
10、其它文件、证明。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
第十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1、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2、 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3、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证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4、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