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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创湿地生态补偿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1128
    省花协12月25日资讯:“候鸟在我这里停留7个月时间,鸬鹚、苍鹭吃鱼池里的鱼,大雁、野鸭、灰鹤吃稻谷、油菜等青苗作物,一来就是一大群,数也数不清。”

  日前,龙雁湖生态养殖公司老总黄少华向记者诉苦。该公司在沉湖湿地保护区内经营水面2800多亩、旱地2000多亩,越来越多的野生鸟类对他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年均损失在10%左右,严重时达到20%。

  不过他的抱怨不会再有了。武汉市上月出台措施,由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对全市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因湿地保护需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或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过程中,水域、滩涂、农田、林地等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权益人或经营者都将得到补偿。

  该政策为国内首创,旨在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坚持“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为补偿重点,对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实行分类补偿。

  根据这一政策,市级生态补偿标准是省级及以上保护区的核心区每年每亩25元,缓冲区15元,实验区10元;市级保护区的核心区20元,缓冲区10元,实验区5元。区政府对核心区的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15元,缓冲区不低于10元,实验区不低于5元。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湿地保护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人员工资难以保障的,实行差额补贴。市、区政府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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