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四川省花卉协会-E花木四川省花花协会 » 花木资讯 » 法律法规 » 警惕林木种苗炒作欺诈行为

警惕林木种苗炒作欺诈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179
原本是普通的杨树品种冒充良种销售;一些企业夸大红豆杉的商业价值肆意炒作;更有一些企业以回收成品苗或枝叶为诱饵高价推销种条、苗木……针对当前在林木种苗生产流通环节以各种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有所抬头,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近日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林木种苗欺诈行为。同时提醒林农在购买种苗时要有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北京、湖南和广西等地的一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对某一林木品种作虚假宣传,片面夸大其经济收益;以普通林木品种冒充林木良种进行炒卖;以承诺回收成品苗或枝叶为诱饵,高价推销种条、苗木,欺骗群众。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坑农害农,给农民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严重损害了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形象。

为防止林木种苗欺诈行为,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管理,对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林木种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林木种苗依法查验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植物检疫证(“三证一签”),对不具备“三证一签”的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查处。同时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宣传。

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提醒广大林农在购买林木种苗时,一是查看出售林木种苗的企业是否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购买的林木种苗是否具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标签和检疫证。二是对一些林木种苗企业以提供种条回收成品苗木的经营行为,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必要时通过专家咨询核实情况,所签合同应由公证机关公证,以免上当受骗。三是购买林木良种时查看是否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并详细了解该品种生物学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和法定名称等,购买普通林木品种时,认真了解该品种适生范围和生物学特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分享与收藏:  花木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