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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辽宁省林业厅 日前,辽宁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利用经  浏览次数:204
        日前,辽宁省林业厅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借鉴外省区一些经验和作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林业改革发展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十一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 
        此《规定》共24条,其内容涉及到自留山林木的采伐、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的采伐、非林业用地林木的采伐、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的采伐、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的抚育、一般落叶松、红松用材林的抚育、落叶松、红松大径材的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种子林的培育、人工商品林中散生天然林木的采伐、10厘米胸径以下人工林林木的抚育、薪炭林木的采伐、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的结转、人工商品林限额的使用、天然商品林实行科学营林、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方式、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柞蚕场的封育、天然公益林继续禁止商业性采伐、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地的疏伐、自然灾害危害林木的采伐、冠下更新红松(云、冷杉)的上层抚育、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森林自然景观的保护建设和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 
        此《规定》的出台,将使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规范,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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