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花协2月11日资讯: 为进一步推动辽宁省森林保险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森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沈阳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四项工作内容。
一是确定市本级财政补贴标准。全市森林保险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下同)四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沈阳市本级财政补贴为10%,县财政补贴为5%。
二是确定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对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森林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函,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于10日内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县林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于7月1日前将本地区森林保险中央、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市林业局。
三是确定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时间。各县区每年根据当年森林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制定当地下年度参保计划,按当年补贴政策测算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编制当地下年度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市林业局审核确定。每年8月1日前,各县区林业部门将下年度参保计划情况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送市林业局。同时,各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安排落实承诺函,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四是确定全市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全市森林保险工作实际情况,沈阳市暂定由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3家保险公司,在全市开展森林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