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四川省花卉协会-E花木四川省花花协会 » 花木资讯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2  浏览次数:129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统一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上海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   
        三、适用范围
  1、树木迁移、砍伐; 2、绿地临时使用及调整; 3、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核。
  
  第二章 树木迁移的审核   
  一、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以及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禁止移植。
  二、树龄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或者树龄一百年以下的名木: 
        1、外环线内禁止移植;
  2、外环线外,原则上禁止移植。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三、古树后续资源(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非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但胸径4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外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避让;
  2、外环线外,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四、树龄80年以下,胸径25—45公分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内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避让,主体结构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2、内环线外,建设项目确需移植的树木,应当就近迁移,没有条件就近迁移的,应当落实异地种植地点;   
        3、居住区内
  1)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内,严重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可以在居住区内迁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抽稀;
  2)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外,严重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原则上不予迁移。
  4、行道树
  1)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可以迁移;位于规划人行道行道树种植位置的,应当予以保留;
  2)人行道上开设纵向通道    
        a、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原则上避让, 确实需移植的,可以移植行道树1株;
  b、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可以迁移行道树1—2株;    
        c、人行通道,宽度2—5米,应当避让,不予迁移。
  3)需要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以疏剪、修枝为主,不予迁移。
  五、胸径25公分以下的树木(包括杨树、构树、泡桐等胸径25公分以上的速生树种)
  1、建筑物、构筑物开挖范围内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可以迁移;   
        2、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树木,可以迁移;
  3、居住区内
  1)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内,影响住宅通风采光条件的,以疏剪、修枝为主;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区内迁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等距离抽稀;
  2)树冠外缘距居民住宅主要采光面窗户直线距离2米外,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的,以疏剪、修枝为主;树木成排种植的,可以等距离抽稀。
  4、行道树   
        1)道路拓宽,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树木;如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应当予以保留;
  2)人行道上开设纵向通道
  a、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此范围内的行道树可以迁移;
  b、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此范围内的行道树可以迁移;
  c、人行通道,宽度2—5米,原则上避让。
  3)在道路弯道处、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的树木,没有满足行车安全视距的,可以迁移;
  4)需要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以疏剪、修枝为主,一般不予迁移。         
        第三章 树木砍伐的审核   
  一、下列情况可以实施树木砍伐:   
        1、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可以应急处置海塘、江堤、河堤等的树木;
  2、改建或扩建铁路、郊区公路,无法避让,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3、主干遭病虫害严重侵蚀,内部蛀空,有安全隐患,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4、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
  5、生长势严重衰弱,濒临死亡,移植难以成活的树木;   
        6、根系渗入建筑物、构筑物,有安全隐患,且无保留价值的树木;
  二、除以上情况外,禁止树木的砍伐。      
第四章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核   
  一、因建设需要,下列情况可以临时使用建成绿地:   
        1、市政建设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临时建设设施的;
  2、市政管线、电缆等公共设施穿越绿地,需开挖建设的;
  3、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开挖地面涉及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范围:   
        1)基坑开挖范围内的绿地;
  2)基坑开挖边线5米内的绿地;   
        4、市政道路建设,设临时便道涉及绿地的,临时便道宽度应当不大于原有路幅;
  5、建设项目开设临时通道涉及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范围:   
        1)单向车道宽度4—6米;
  2)双向车道宽度8—10米;   
        6、建筑物改建、维修等,搭设脚手架的,临时使用范围为离建筑物外墙2米内的绿地。
  二、除以上建设项目外,不得临时使用建成绿地。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可以申请延长一年临时使用期。
  四、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乔木,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应当避让。
  五、管线、电缆的埋设深度,应当在绿地原有标高的1.5米以下,保证有1.5米厚的绿化覆土层。
  六、地下公共设施的顶板,应当在绿地原有标高的1.5米以下,保证有1.5米厚的绿化覆土层。
  七、开挖范围,离保留乔木的树干中心不得小于0.95米。   
  第五章 调整已建成绿地的审核
  一、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地以外,建成绿地一般不得占用;
  二、调整已建成的绿地,一般应当就近予以补偿,绿地总量不得减少。
  1、市政道路拓宽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在道路沿线予以补偿;   
        2、公共设施建设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就近予以补偿;
  3、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纵向通道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应当就近予以补偿;           1)单向车行通道,宽度4—6米;
  2)双向车行通道,宽度8—10米;   
        3)人行通道,宽度2—5米。
  4、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需调整建成绿地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比例必须达到《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5、需调整的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乔木,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应当避让。
     
  第六章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核   
  一、 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2、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3、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4、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5、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6、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民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7、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8、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9、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二、建设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
  1、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
  3、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4、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三、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建设基地内水体的计算:   
        1、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面积按建筑物、构筑物计算;
  2、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   
        1)水体不通航、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面积按50%计入绿地面积。
  2)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植草砖铺设的草地不能计入绿地面积;
  六、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七、新建、改建、拓宽市政道路的项目,应当确保人行道上行道树的种植宽度离道路界石不小于1.5米。
  八、建设项目开发,原则上应避让绿地景观效果好、乔木数量比较集中的树林,并作为项目配套的集中绿地予以保留。
  九、树龄80年以上的树木原则上避让;树龄80年以下、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树木。(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外)
  1、内环线内建设项目原则上避让;
  2、内环线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设施无法避让,确实需移植的树木。  
        十、绿地下建设地下车库,其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绿化种植的覆土层应当不低于1.5米。
分享与收藏:  花木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