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遏制和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发生日趋严重的局面,依据《林业部关于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工程治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是指国家或省(含自治 区、直辖市,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和较大范围内,对某种危害严重、发生普遍或危险性的病虫害,采用综合技术手段和工程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森林病虫灾害减少到最低水平的一种病虫害防治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程治理项目的管理是对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的规划设计、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及配套设施等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确保工程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部管理的国家级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省级以下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治理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省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森林保护工作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一年需纳入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的治理对象和区划。
治理对象和区划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工程治理项目以生态意义重大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经济价值高的用材林、经济林为保护重点,选择对其危害严重和发生面广,具有危险性,有周期性猖獗特点,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和发生规律基本清楚,并具有效防治技术措施的病虫种类为工程治理对象。
2、 规划治理的区域,除松材线虫病、蛀干害虫等危险性病虫害以外,集中连片的森林面积听超过50万亩,管辖范围应在毗邻的县(市)内为宜。
3、 制定的方案要体现依靠科学技术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机地运用短期、中期、长期治理手段,充分发挥生物因素和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调控作用,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林业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实行生物治理措施优先。对治理项目方案中需要大面积改造林相的,应具有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和落实资金渠道。
4、 工程治理项目规划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经报林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程治理项目规划期。
第六条 林业部依据各省申报的国家级工程治理区划,结合年度实际情况,于9月底以前发布下年度全国主要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对象、区划和治理工程总体方案。
第七条 各省根据林业部批准发布的工程治理项目对象区划和总体方案,于当年11月底前向林业部报送工程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0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立项的目的、意义;总体目标;工程治理项目区的森林经营状况;治理对象的发生、危害情况;工程治理项目区的区划;主要技术措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工程治理项目的起止时间;实施进度;资金预算及来源(省级配套资金附省计委、财政的资金证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名单);工程治理设计图表等。
第八条 针对各省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部组织有关生产、科研、计划、财务等部门经过评估论证后,于下一年3月,由林业部批复下达,并签定《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合同》
评估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立项必要性
(2) 技术可行性
(3) 组织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4) 资金可行性
(5) 效益评价
治理工程任务和规模一经批复,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执行
第九条 工程治理实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工作首先在有条件的省(区、市)开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工作由林业部统一部署和领导。林业部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的各有关省、地、市、县要成立相应的工程治理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工程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工程治理的指挥、协调和日常管理;
(2) 项目实施期间深入现场,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工程治理质量和进度,检查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情况;
(3) 年度总结和工程结束后的检查验收。
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工程治理项目的方案论证、评审和效果评估;
(2) 项目实施期间的技术指导、咨询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 工程治理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项目实施,分析并找出林业生产各个环节上导致病虫害严重发生的主导因素,应用已有的科研成果,提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造林规划设计要符合防治需要,并将其纳入工程治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有关林业生产作业方案中协调实施,逐步建立起良性的生态系统、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协调一致的防治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森防部门提出年度工程治理任务和补助标准,同级计划、财务部门核定资金量,并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执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省两级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体系。省级确定的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应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设计文件、防治数据记录、表格、合同等所有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专门档案,专人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工程治理项目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资金筹集机制,地方配套资金要求在工程治理项目实施以前逐项逐区落实。
第十七条 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资金,省级计委、财政必须有配套资金,配套比例不得少于1∶1;工程所在的市县也需按比例配套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省级配套资金(含投工投劳折资)。地方计委、财政未按比例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的,将取消下年度的中央补助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工程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和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要向林业部上报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治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于当年11月底向林业部上报当年工程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上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治理年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2) 工程治理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 主要成绩、经验和问题;
(4) 工程治理效绩评价。
年度检查由工程治理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治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在12月或其他适宜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林业部定期对各省工程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结束后,由林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治理总目标的完成情况;
(2)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 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治理工作不合格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改正;资金匹配不足或不能及时到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的经济、行政调控和制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未达到合同要求的,要责令其使用自筹资金限期达标。工程治理所在的省不再安排新的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治理质量、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林业部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表彰。能够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治理项目所在的省将优先考虑安排新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