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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完善制度 优选方案 促进建筑设计招投标市场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4  浏览次数:152
    

  编者按:2008年3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本期《设计专刊》特刊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管理司王早生副司长的相关文章,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深入领会设计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切实而有效地使之在工作中得以贯彻、执行。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陆续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多项部门规章,尤其是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范围和要求做了基本规定,对设计招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市场发生很大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市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一个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更具操作性的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应建筑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建筑设计行业带来了有利的发展机遇,大型设计院所完成的原创建筑设计作品,立足国情,弘扬文化,鼓励创新,带来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建筑设计空前繁荣,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建筑工程的设计过于注重外观形式,片面追求视觉冲击效果,忽视建筑的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环境景观、投资造价等重要因素,不顾民族和地域风格的“欧陆风”盛行,一些资源能源消耗过高、功能不尽合理、与周边景观极不协调的建筑屡有出现。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而方案水平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因此,管理办法强调在设计方案评选中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设计方案,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

  当前,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高度重视和解决的新问题。例如大型建筑工程上马如何做到科学民主决策?设计方案如何确定、造价如何控制以及如何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实施监管等问题。为此,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建设部等五部委于200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招标要细化方案评审办法,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同时还要求强化项目业主责任和方案评审后的监督管理。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要求,确保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落到实处发挥了重要作用。

  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设计市场开放的需要。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建筑方案设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允许境外设计机构以跨境交付的服务方式,参与我国的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并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但是,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片面求洋,忽视了地方风貌。在设计收费上,不执行国家制订的收费标准,境内外设计单位取费标准差距过大,给境外单位超国民待遇,对国内设计单位不公平,不利于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了建筑设计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在境外设计机构的投标主体资格、境外企业的设计收费以及方案设计阶段提交技术投标文件的深度方面做出规定,使其既有利于繁荣我国的建筑设计市场,同时还要有利于对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参与方案设计投标的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和指导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当前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招标人事先与投标人私下协商,确定中标人,然后“履行”招标程序。例如邀请其他设计单位进行“陪标”;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放绿灯。

  方案评标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评审专家水平不高;评审意见不公开,评审结果不公开;诱导或干预评审;形形色色的“人情”关系网络,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有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项目招标,采用低价中标法。招标人简单以价格定标选择设计方案,违反了国家对设计取费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有关管理规定。

  骗取设计方案,侵犯知识产权。有些招标人假借招标之名,骗取设计作品,恶意侵犯投标人知识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管理办法做了相应规定。

  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管理办法》编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建立合法、适宜、规范、协调、高效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招投标管理,遏制价格竞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质量水平。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这个《管理办法》,对于改进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式,规范设计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有所指导和促进。总体上来说,本次制定体现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管理办法》的条文要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并保持一致。

  适宜性原则。《管理办法》要符合设计咨询业的特点,与设计招标目的相适宜。

  可操作性原则。《管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要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成为指导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的指南性文件。

  规范性原则。《管理办法》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规范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各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促进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要用于管理建筑设计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方案设计阶段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工作,为后续建设工程项目成功实施奠定基础。其主要内容有:

  合理确定了设计招标类型及相应投标技术文件的深度要求。为了节约社会资源,减少浪费,降低招标投标成本,简化操作过程,《管理办法》结合设计特点,提出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概念性和实施性两种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确定采用的招标类型。同时,《管理办法》还针对两种招标类型的特点和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投标技术文件的深度要求,规范了设计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若招标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工程设计业务由方案设计阶段的中标人承担。因此,上述规定也意味着整个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只需进行一次,不必在各阶段重复招标。

  明确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管理办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特别的要求:(1)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媒体发布;(2)招标文件内容除满足一般工程应包括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除必须满足一定专业和数量外,还可以从全国知名专家中直接确定;(4)必要时对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5)评标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员列席,接受社会监督等。

  完善了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不仅可以节约投标费用,也是体现择优原则的客观要求。但是为避免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管理办法》对采取资格预审适用的范围提出了限制条件,即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上述规定意味着招标人不得以资格预审为名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公正。

  增强了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首先,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在专家从事专业的选择、技术与管理人员的比例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等方面均做出具体规定,从人员配置上保证了评标委员会的能力与水平;其次,《管理办法》规定在评标结束后应将所有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项规定是我国招投标相关规定中的首次规定,是对以往管理规定的一次突破,对强化专家责任、约束专家行为,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增强评审的公正和透明,保证评标质量,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限制方案买断行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提供的总体构思理念、建筑造型创意是建筑师的智慧结晶,是一种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为了合理维护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设计投标方案的产权归属。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招标人不得在未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强行单方面买断设计方案。

  明确了投标补偿标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是一项投入很大,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活动,为了鼓励投标人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提交出优秀的设计成果,招标人应该对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均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对于公开招标的,如果投标人数量过多的情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投标人数量及标准。上述规定不仅合理约束招标人,适度保护投标人,平衡双方利益,而且有效地保证了投标人的利益。

  完善了设计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评标工作的关键环节。结合设计的特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强化技术标的审查,要杜绝低价中标。因此,《管理办法》在评标标准中强化了技术标的审查内容。首先,在评标标准中突出节能、节材、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建筑方案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其次,评标标准加大技术标的权重,重点审查技术标。第三,设计报价不允许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低价竞争,凡不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项目均按价格管理与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明确了境外企业投标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为规范境外企业以跨境方式参与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市场行为,《管理办法》分别从境外投标主体资格、投标技术文件深度以及设计收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增强了实施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为便于《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具体,可操作、可实施。为此,《管理办法》专门编制了十一个附件,如招标条件、招标文件样本、投标须知、技术文件编制内容规定等,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公示、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实施要求

  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以本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宣贯为契机,积极改进设计招投标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做好下一步管理办法的宣贯、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我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贯彻活动,以保证《管理办法》得到正确理解和执行。在宣贯过程中,要注意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参与设计招投标的各方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都应该覆盖到,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遗漏,以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我们希望通过分层次、分类型的宣贯工作,使大家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实施要求,从而切实提高全行业执行《管理办法》的自觉性。  二是及时制定或修订地方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不得与《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相矛盾。目前已经制定的有关细则或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是尽快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的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工作。要从设计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通过《管理办法》以及地方实施细则的严格贯彻执行,以实现选拔优秀、经济和合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工程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设计市场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因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筑设计招投标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设计繁荣发展,保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和合理,有着重大意义。希望大家能认真领会《管理办法》的实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为完善我国设计招投标制度、促进建筑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和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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