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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新建小区绿化不低于3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9  浏览次数:157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历经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目前已经正式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不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条例》规定,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功能。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绿地率不得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标准。如,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40%;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新建居住小区(含商住综合小区)不得低于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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