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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深化林业改革 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7  浏览次数:573
    省花协3月6日资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全区林业实际,宁夏全力推进林业改革发展。

一、健全林业资源产权制度。一是对全区现有的林地资源统一登记确权,落实产权主体,明确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依法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地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政策,盘活集体林地资产,建立林地流转市场,规范产权交易。三是建立谁造林、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林业产权制度,确保林业产权依法继承、流转和处置。四是支持和鼓励发展家庭林场、成立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资源集约经营,增加农民林业财产性收入。

二、划定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一是按照《宁夏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对宁夏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林业资源监管,保护好森林、林地、林木、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对列入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中南部9个县区,严格实行产业准入制度,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二是落实《宁夏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统筹协调林地利用与保护,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到2020年林地总量在192.18万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18%以上,湿地面积在20.67万公顷以上,沙漠化土地面积控制在65万公顷以内,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三是严格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9.5%,城市人均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健全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快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宁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例》、《宁夏森林资源征收占用条例》、《宁夏枸杞产区保护条例》、《宁夏林下经济发展条例》、《宁夏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宁夏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宁夏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规章,依法加强森林、林地、林木资源管理。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森林、林地、林木资源监管的职责,建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保护等行政领导责任追究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林业资源市场化管理体制,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承包管理、经营国有林地、林木资源。四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将96个国营林场全部纳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全额预算,发挥在森林、林地、林木资源管护中的主导作用。五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下放5项、和并同类2项,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健全林业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是完善自治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所有生态公益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自治区级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现在的3.5元/亩提高到12元/亩;实行湿地生态效益地方补偿制度,自治区财政湿地补偿5元/亩。二是建立企业碳排放补偿制度,开展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征收资源补偿制度试点,征收的资源补偿费用于建立自治区生态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建设。三是严格执行国家下达我区的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限额,坚持占补平衡,占少补多。

五、健全生态修复与建设制度。一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尊重自然规律,由注重人工造林向人工造林与自然修复相结合转变,完善禁牧封育政策。二是引导、鼓励、扶持个人及企业等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所有造林主体同等享受国家生态修复建设补助。三是加快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迁出区所有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确保用于生态修复与建设;创新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偏远地区建立国有林场,离自然保护区较近的就近划归自然保护区管理;对移民所有树木通过赎买的方式收归国有;整合自治区财政、发改、农牧、林业、水利、扶贫等相关资金,集中建设一批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六、健全林业建设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一是建议自治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把生态建设摆上更加重要位置,全力推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二是推行生态建设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生态建设奖励机制,自治区政府每年拿出50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对林业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区进行奖励,对完不成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地方政府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和生态建设离任审计制度。三是取消对重点生态建设县(区)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健全生态效益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程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分质量、湿地恢复、林产业增加值等监测预警机制,把监测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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