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划定,以提供我国最短缺的公共产品——生态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南宁树木园副主任覃建宁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出现了公益林管护难保证等问题。“要实现公益林‘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已显得极为迫切。”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成效显著
《森林法》规定,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省级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覃建宁告诉记者,2001年广西全面启动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经过公益林区划补充完善,目前,广西区划界定自治区以上公益林面积8200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5%。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7262万亩,占公益林面积89%;自治区级公益林面积938万亩,占公益林面积11%。广西公益林主要分布于全区重要江河源头、江河沿岸、大型水库周围、岩溶地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位。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成效显著。”覃建宁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资源与质量同步提高,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升。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区域生态环境大幅度改善。2013年底广西森林覆盖率达61.8%,森林蓄积量达6.6亿立方米。根据《2012年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报告》,2012年广西公益林年氧气释放量为6033.9万吨,涵养水源209.5亿立方米,减少水土流失1.91亿吨,植被和土壤年固碳2424万吨,广西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总价值为4215.1亿元。
其次是改善流域生态状况。广西是珠江流域中上游,境内珠江流域面积占珠江流域总面积的44.6%,广西90%以上的公益林分布在珠江流域,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功能定位成为维系珠江下流(特别是粤、港、澳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其区域生态地位举足轻重。目前,分布于资水、湘江、漓江、贺江等河流源头,红水河干流、郁江、柳江、桂江、贺江等支流沿岸,大中型水库周围的公益林面积2637万亩,占公益林面积33.9%。
除此之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的成效还体现在遏制石漠化,改善岩溶地区生态状况;净化空气、减缓温室效应;防风固沙,减轻风、暴、潮的危害等方面。
建议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覃建宁认为,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现行补偿标准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严重不匹配。现行的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补偿15元,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公益林每年发挥的生态效益与获得的补偿存在巨大的差距,现行补偿标准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严重不匹配。”
覃建宁说,以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例,该县森林覆盖率达82.81%,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高达25.8亿元,公益林面积187.1万亩,占该县林地面积的55%。每年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323.26万元,仅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0.5%,当地群众既做贡献又受穷,守着青山过穷日子,当地政府和干部群众要求按质论价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高补偿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是公益林保护与林农增收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广西属于南方集体林区,接近90%公益林属于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目前,广西林地年平均地租为每亩50元,而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守着金山银山讨饭吃”是广西公益林区老百姓面临的窘境。“特别是广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结束后,经营权放活,商品林地价值突显,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林农要求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纷纷要求调出公益林面积。”
覃建宁说,以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保合村桥种屯为例,该屯现有23户110人,人均有田0.27亩,人均有林23亩,其中人均公益林8.46亩,是典型的林业村,农民收入80%来自林业。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后,由于公益林不得采伐,当地林农人均年收入减少545元,生活水平下降较大,当地林农强烈要求将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公益林保护与林农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此外,还存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公益林保护的矛盾;生态补偿基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滞后;生态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未能体现按质论价原则等问题。
因此,覃建宁建议中央在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不分权属,逐年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建立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公益林经营与商品林经营收益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