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森林所有权有哪些规定
国家《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水和使用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森林分为哪几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句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森林。
三、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相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4、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5.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占用、征用林地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3.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五、森林覆盖率和森林面积如何确定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持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
六、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亡、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约50%以上。
七、国家对做好森林防火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规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日常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为森林防火期。
2.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3.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4.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八、对森林采伐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全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采伐指标(包括规格材、非规格材、间伐材、薪炭材),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确定年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九、对经营木材及木制品有哪些规定
从木材产区运出木材、木制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放行证书。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圩镇或木材集散地设立木材市场。在木材市场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销售证。
经营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木材产地直接收购木材。
十、违反森林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