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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4  浏览次数:184
    近年来,有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实际上未进行评审。施工企业为了中标,竞相压价,甚至低于其成本价。这样势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必要性

    合理的投标报价是投标人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考虑的生产要素投入与配置、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及市场风险、利润等因素确定的投标报价,经评审认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价格。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标条件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这为推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有利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合同的有效履约。

    3.有利于施工企业理性报价,不盲目压价,提高自主报价的能力,建立和健全企业定额。

    4.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5.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与管理水平,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价。个别成本价由于受到各投标人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当前尚无一套科学的评价办法。因此,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只能以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参照。

    1.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采用政府公布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最高控制价。

    2.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和合理性的界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则定为不合理报价,不再对其细项进行评审。对低于最高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可参照社会平均成本,结合收集的最低价中标的基础资料及市场行情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若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超过一定幅度,应当质询投标单位,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其合理性的资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低于成本价,为不合理报价。 

    三、当前亟需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

    1.完善市场机制,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保证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健康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市场机制包括发达的市场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等内容。当前要做的工作包括:建立和完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标准和企业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承包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发包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扶持民营企业,完善市场运作机制。

    2.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引导企业理性报价

    目前,要求大多数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不太现实,投标报价大部分还是采用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编制的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定额是招标工程标底(控制价)、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中消耗量合理与否的主要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其一,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环境;其二,适时发布适应市场的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其三,发布合理的、适应市场的造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材、机价格信息外,还应发布动态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3.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定额,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企业定额的建立、健全,为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实施提供了基础。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管理、成本分析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和依据,将成为企业经济核算和经济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如何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标准,切实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应是当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考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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