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是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成果的实体反映,一方面可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项目的经济评价、投资控制比较等。目前,建设工程的项目结算管理无序,拖而未决、算而不结等现象十分严重,建设市场的经济纠纷亦与日俱增。
一、项目结算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结算拖而未决。建设市场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经济原因采取不办理交工、项目不结算手段,拖欠工程费用,施工单位有苦难诉。诉诸法律,项目未结算,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项问题;找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未交工,不能办理结算。河南济源市某市政工程已投入使用三年,至今未办理交工结算手续。据统计,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达1000万元以上,加上质量抵押金占工程造价的40%左右。结算久拖不决,已成为某些建设单位提高资金周转率及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
2.结算算而不结。尤其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多,工程预、决算量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业主自行组织工程经济人员审核工程预算,为初审,作为控制工程投资,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待工程项目即将结束,即整体外委设计院或建行、其它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预算的二次审核,为复审。建设项目结束,指挥部撤销,建设业主接管投资,个别部门领导出于政治、经济原因推翻原审核预算,委托政府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预算进行三次审核,为终审。据某国有施工企业调查,2000年该公司承建的三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有两个项目进行了为期二到三年的工程结算,从初审、复审到终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其中,一个项目起诉到法院裁决。
3.结算的行政干预。主要分两种:一是基建部门负责人直接干预工程结算,人为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造成工程结算失控,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二是在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权力部门,如审计、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强行干预工程结算,收取工程咨询费用,违背建、施双方客观平等、公正的工程结算原则,既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也使工程结算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
4.结算纠纷增多。近年来,建筑经济领域经济纠纷日益增多,50%左右属结算纠纷。某些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部门把预算审核降低指标分解到人,完成指标者按比例提成,不正当鼓励工程经济人员压低工程造价,“不管预算水分多少,只管拦腰砍一刀”。因此形成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狠砍结算的恶性循环。再者,个别预算审核人员不能正确理顺预算定额、工程计价规则及工程量计算方法,采取以权压价,唯业主原则是从,极易造成工程结算量和价的差距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二、工程项目结算的规范和建议
项目结算一直是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争取的焦点。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应是工程结算的原则和核心。
1.实行项目法人投资责任制。将投资责任、经济结算、项目建设与工程项目建设法人有机结合在一起。遇项目建设决策失误、投资失控、贪污腐败,按合同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工程建设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结构合理的建设项目法人,应给予表彰及物资奖励,作到奖优罚劣;把投资决策、项目结算等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工程施工完了,各业务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2.加强结算的行业管理,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当前,从事工程结算的造价咨询执业机构众多,有建设部门的定额站、计委系统的工程咨询公司、建行系统的结算委托代理部、设计院的概预算中心、审计部门的基建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部属行业的结算代理机构(定额站)等席有官办企事业单位的色彩。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绝大多数被上述造价咨询机构行业垄断或条块分割。某些大型项目一旦上马,隶属于计委、建委、审计、财政、建行等系统的结算代理单位则拿着文件或条子进行造价咨询。建设业主迫于无奈,因此出现工程结算的初审、复审、终审等。工程结算的规范管理,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宏观监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规章制度,规定项目结算的时限、时效,对工程结算程序、方式要合理界定,如政府投资工程,除甲、乙双方进行结算外,政府审计或财政部门应先期介入,进行监督、控制。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顾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我国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没有严格限制,主要以造价工程师、工程预算员为主。建设行业管理应严格工程经济、预算人员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业务、执业道德培训,分级管理,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逐步形成以造价工程师为主的工程结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