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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绿色税制的几个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中国税务杂志社 绿色税收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护资源,遏制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浏览次数:163

        绿色税收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护资源,遏制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成员国发起而提出的。它是指对投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征收的税。是用经济办法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现税制的绿色化,已是新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仅就建立我国的绿色税制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立税依据 
        毋庸置疑,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趋于全球化的今天,建立绿色税制势在必行。
从政治基础上看:人类的繁衔,社会的进步,甚至政权的更迭,与环境问题息息相关。作为一个明智的,对人类生存与发展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考虑环境问题。现实生活中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饥饿、灾难甚至战争,其影响远远超出了一般的经济、社会问题,它所造成的社会动荡,危急着社会安定,威协着政权的巩固。

        从社会基础看:资源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面对当今全球环境上存在的水污染及短缺、沙尘暴及荒漠化、空气污染及噪音、水土流失及江河断流等一系列问题,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且还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 
        从经济基础看:经济能否得以健康发展,受制于良好的生态与环境。就是说,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你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最终要考虑的还是资源与环境问题。环境的恶化不仅降低了社会生产力,而且还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损失,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而损失的社会财富达540亿美元,相当于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1998年长江流域洪灾所造成的损失就达2000亿元!在这方面,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寻求经济与环境的同步发展上已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纷纷从税收角度采取措施,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已经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相继开征了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税等。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将环保措施贯穿于国际贸易之中,世界贸易中出现的“绿色壁垒”,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产品,不仅难以获取市场准入证,而且还会遭到惩罚。可以说,随着经济的绿色化,建立绿色税制已不可逾越。 
        从法制基础看:为促进可持续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将环保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我国,政府对治理环境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水法、土地法等十多部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从保护环境的具体的法律行为角度进行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通过收费(当然也有的采取税收)的办法保护环境,但毕竟为建立我国的绿色税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此外,绿色税收还具有美好的前景。据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1996年世界环境报告》预测,税收史上一个大的税收浪潮(环境税)才刚刚掀起,如果把环境税的全部潜力挖掘出来,那么全球这项税收会达到10000亿美元,几乎占全球税收总额的1/7。 
        二、调控范围 
        目前我国对绿色税收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初步成果看,大多把绿色税制调控的范围还局限于单纯的环境保护上,甚至一味强调调整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的政策规定,强调开征环境税,如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燃油税等。当然,采取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我们认为,绿色税制调控的范围应该远不止这些。从广义上讲,环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一国范围内,它并不属于哪一个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它应该是一种国有资源,谁使用环境,谁就得对环境进行补偿,也就是付费;从狭义上讲,环境的稀缺性则是由我们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所决定的,当我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达到了一定水准,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环境资源的优化。绿色税制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应该从狭义入手,向广义上的环保采取行动。因此,绿色税制的调控面是十分广泛的,它既包括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进行限制,又包括对维护环境的行业和产品以及投入的支持、鼓励,还包括对社会及个人利用自然资源染的调节、控制。具体地说,绿色税制调控的范围应包括:1、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或结果进行限制。如上面所说的开征环境税等就是从政策上加以限制的举措;2、对环保产业发展及科技推广应用予以支持。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的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与捐赠予以鼓励等;3、对环境资源运用的调节。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保证,单纯靠限制性措施所取得的资金,恐怕很难满足当今环保发展的需要。绿色税制调控范围必须从广义的角度来界定。值得提醒人们警觉的是,国有资源的无序开采及占有还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虽然有的也立了法,但由于缺乏税收调节,使得这些法律的实施显得乏力,并没有给环境保护积累起必须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国有资源还在无休止地开发和占有,造成资源损失与环境恶化,而治理环境所需资金又得不到保证的恶性循环。当前,涉及环境的很多问题并没有纳入到税收上来考虑,有的考虑不足,包括利用水、大气、地热、滩涂、森林等,都应当纳入绿色税制中加以调节。同时,对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税收调节力度较轻,要通过加大调节力度,筹集必要资金,满足环保资金的需要,从而通过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收入规模 
        建立绿色税制,应根据环保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环境治理要求确定绿色税制的收入规模。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当一个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例达到1%~2%时,可以控制环境恶化的势头;当达到3%~5%时,环境质量可以有所改善,为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需要提供可观的资金投入。目前,发达国家用于环保的资金投入占其GDP的2%~3%,发展中国家为0.5%~1.5%。而我国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六五”期间为0.56%、“七五”期间为0.71%、“八五”期间为0.73%,投入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而出现环保效率不高甚至环境恶化的加重。 
        根据我国环境状况,按照发展中国家环保资金投入水平,我们认为,绿色税制提供的资金应采取确定底数,分阶段逐步增长的办法,以保证环保资金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环保资金的规模至少应该确定在占GDP的1.5%左右较为适宜。据此以1998年为基础计算,1998年全国GDP总量为79395.7亿元,意味着绿色税收收入规模应该在1200亿元/年左右,即相当于年税收总量的15%左右。 
        根据上述规模,在现行税、费制度下,很难满足这一要求。据有关资料计算,1998年我国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共为595.88亿元,不足环保需求规模的1/2。要扩大绿色税收收入规模,在改善收入结构,扩大调控范围,提高征收率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增强绿色税制的调控能力,保证环保资金投入的需要。 
        四、税制体系 
        通过上面的讨论不难看出,绿色税制调控面广,内容丰富,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完整的绿色税制并非靠开征一两个税种就可以实现,它是通过实施鼓励性税制、限制性税制和调控性税制共同组成的。要使绿色税制有效地发挥出保护生态和环境的作用,必经建立起限制、鼓励、调控相互协调的绿色税制体系。具体设想是:1、建立限制性税收制度。通过将排污费等实行费改税,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废物抛放、噪音污染、有毒有害物泄漏等税目;2、完善鼓励性税收制度。实行轻税或减免税,或者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包括对从事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和企业,环保技术开发和引进、治理污染、生产开发环保设备、环境保护与绿化、对环保项目的捐赠等;3、启动调节性制度。改变一些单位和个人长期无序开发、无偿占用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导致环境污染的局面,对运用、开发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包括水土资源、森林资源、矿藏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等。将这些项目并入资源税进行调节,以促使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五、配套措施 
        实施绿色税制,还需要建立相关措施与之配套。 
        首先,建立环保认证制度。它包括:在开征环境税方面,应由环保部门鉴定,认准纳税人的废气、废水、废物、有毒有害物排放或泄漏量和噪音污染程度,并提供鉴定书;在减免税照顾方面,应由环保部门认证环保企业、项目或产品、环保技术开发引进、治理污染与环境保护项目;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对运用水、土资源、开采森林、矿藏资源和运用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由环保部门发给许可证,无证占用资源应依法处理。建立环保认证制度,要求环保部门分项认证,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的证件,税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照,依法征税、减免。 
        其次,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尽快实行绿色税制立法。依法治理环境、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周密调查、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费改税。原则上应将现行的排污费等改为税,开征环境税;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城市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改为税,纳入资源税。在此基础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绿色税制立法后,将极大地扭转过去在环保方面制度不一、多头收费的不利局面,有利于统一征收范围、征税标准,有利于环保资金的筹集和运用。 
        第三,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绿色税收专税专用。现阶段,资源税属地方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自然资源的国有性属性,则要求我们对此重新考虑。绿色税制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实质只有两大块:一块是环境税,一块是资源税。建议在确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绿色税收的筹集和级次作如下调整: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仍以1998年为例,全国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7项收入(地方收入)为300.95亿元,其中排污费为60.81亿元,占1/5强,这部分改为环境税后,加上新开征的环境税,再加上资源税中的共享收入,地方利益是不会受到大的影响的。国家筹集的资源税,除划归地方部分外,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治理,防护林工程等大型建设;地方筹集的环境税,连同国家划转的资源税,将主要用于本区域的污染治理。这样,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环保规划的实现,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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