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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请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2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的绿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区内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还很低,生态环境改善不明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根据国际上提出的“21世纪城市发展的战略是城市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标,把杭州建成国际一流的风景旅游城市,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拟在确保建设项目绿地率,加快城市地面绿化的同时,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1996年8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原批准规划总图有屋顶绿化的建筑,应在1997年7月底前完成绿化。

  二、1996年8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原批准规划总图未安排屋顶绿化的建设项目的裙房、车库、地下室屋面等可以绿化或适合屋顶绿化的建筑物,应在1996年年底前拿出屋顶绿化方案,报所在区绿化办公室,由区绿化办公室确定试点单位,获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将于1996年8月1日以后竣工的各类在建高层建筑项目的裙房、地下室、车库屋面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拿出屋顶绿化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承载负荷、防渗漏及抗旱设施,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四、从1996年8月1日起,各类建设项目的高层建筑裙房、地下室、车库以及多层以下的平屋顶建筑,在设计时,必须安排能适应屋顶绿化的屋面结构,同时制订屋顶绿化方案。多层平屋顶住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屋顶绿化,并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先行推广。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其屋顶结构是否美观,是平屋顶的要审查是否符合屋顶绿化要求;其屋顶绿化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五、适宜种植垂直绿化的各类建筑的东西墙面、沿街围墙,应及时绿化,技术上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当地绿化部门代为绿化。

  六、为鼓励屋顶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可按比例折算成该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屋顶绿化可折算成绿地率的上限控制在建设总用地的5个百分点内,具体折算办法见附表。屋顶绿化面积按100%比例计为该项目绿化覆盖率。缺养、少管导致绿化了的屋顶“绿地”不复存在,按占用绿地处理。养管水平差的,当年不得评为绿化先进单位,已取得绿化先进称号的应取消荣誉称号。

  七、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费用列入项目建设经费。

  八、各屋顶绿化单位应落实人员、经费,设置必要的抗旱设施,抓好屋顶绿化的养护、管理。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这项工作。

  九、各级绿化管理部门必须把搞好辖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工作作为自已的重要职责来抓。要加强对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好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推广,对放任不管或只种不养的要限期整改。要将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纳入各级绿化管理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转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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