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西安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乐际主持开幕全体会议。
今年7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执法检查。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一法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追加陕西省2010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分别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关于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以后可不要以为这是“小事情”,因为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可能被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昨日上午,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记者发现其中的“绿色限制”颇多。
针对近年来城镇绿化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随意移植、砍伐树木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原则上应予禁止砍伐树木,在出现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五种情形时,则应以移植为首要原则,只有在树木确实无移植价值时,才能申请砍伐,且经批准砍伐后还要进行补植。
《条例(草案)》突出了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规定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了对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价值的1-3倍处以罚款;没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绿地建设费用1-3倍罚款。
同时规定,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的城镇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全省已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含县城)5个,省级园林城市(含县城)17个,城镇绿地率从2000年的14.28%提高到了2009年的35.12%,绿化覆盖率从23.25%提高到了38.7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从5.3平方米提高到了9.34平方米。即便如此,我省城镇绿化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绿地系统规划执行不严格、市县绿化事业发展不平衡、砍伐和移栽树木所需的条件及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