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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166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做到有错必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结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复议机关与机构)
  依照《复议法》履行园林绿化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按照《复议法》第三条所列职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市或区(县)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在以下几方面决定不服的:
  (1)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审核;
  (2)绿地变动和树木迁移、砍伐许可;
  (3)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核验;
  (4)古树名木申报、迁移、注销。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向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或者向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其他事项,而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市或区(县)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受市或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复议申请形式)
  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
  1、书面申请的具体形式是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及签名或盖章等。
  2、口头申请的具体形式是申请人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当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场做好详细记录,并询问有关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园林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电话询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有关复议事项的,由园林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接听处理:
  1、来电人明确要求申请复议的,告知其采用书面形式及联系方式;
  2、来电人明确要求口头申请的,与其约定接待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3、来电人要求了解复议知识的,给予其明确的答复或向其提供有关的行政复议宣传材料。
  第六条(复议申请的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或受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园林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园林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区(县)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园林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受市园林管理局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及市园林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按照《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并告之申请人。
  第七条(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接收复议申请,以下列时间为准:
  1、有复议管辖权的园林管理部门接受申请人的书面复议申请的,以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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