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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166
5.3.6.4 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
5.5.2 间伐修剪
5.5.2.1 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5.5.2.2 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5.5.2.3 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5.5.3 施肥
5.5.3.1 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
5.5.3.2 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5.5.4 浇水
5.5.4.1 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5.5.5 管理
5.5.5.1 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5.5.5.2 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5.5.5.3 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5.5.6 病虫害防治
5.5.6.1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5.5.6.2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5.5.6.3 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5.5.6.4 竹林主要病害防治
5.5.6.4.1 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5.5.6.5.2 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5.5.6.5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
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
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5.7.2.1 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
5.7.2.2 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g/cm3。
5.7.2.3 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以15%~17%为宜。
5.7.2.4 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左右。
5.7.2.5 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29℃之间。
5.7.2.6 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
5.7.2.7 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
5.7.2.8 太阳光照强度不低于8000Lux。
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
5.7.3.1 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进古树生长。
5.7.3.2 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5.7.3.3 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
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5.7.10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5.7.11 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5.7.12 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5.7.13 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5.7.14 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5.7.15 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北京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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