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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提高处罚额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835
    省花协4月24日资讯:

18日,还有不少读者反映小区内绿地被占的情况。为了不让邻居们毁坏绿地,长春市民刘女士还特意查阅了《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可是她发现,对于破坏绿地的处罚,只有50元~200元的罚款,对于这个额度的罚款,她觉得对那些破坏绿地的行为并没有震慑力。

长春市民刘女士家住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3号楼。她说,在3号楼和4号楼之间的绿地上有很多果树,一到春天都会开出漂亮的花,可是有一些居民在果树下种菜,还弄出了小垄沟。18日,记者来到她所说的绿地,果树上的花已经开了,在绿地上能看到两片小葱地,垄沟一边还围着方砖。

“感觉确实不太好,绿地是大家的,种葱种菜都是为自己服务,还影响环境的美化,是不是太自私了?”居民于先生说。

“看上面花都很好看,再往下看,就太煞风景了。”刘女士说,她觉得邻居们的做法不对,还特意查阅了相关的条例,但她觉得处罚力度还不够,无法实现对破坏行为的制约,应该研究更有效的方法和更有力的惩治措施。

相关部门

先警告后罚款有些人不在乎

2005年实行的《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第30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1.在城市绿地内挖坑掘窖、采砂取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倾倒垃圾污物、采摘果实;2.碾轧、践踏花坛草坪,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3.折枝摘花、剥树皮;4.在树上拴牲畜、晾晒衣物;5.倚树盖房、钉刻树木;6.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旦违反,将会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都会先警告,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如果拒不恢复,就会进行罚款。但对于这个金额,确实让有些人不是很在乎。”长春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文涛说。

处罚金额或将提高

18日,长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由于《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出台时间比较长,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很多情况无法在条例中找到明确的说明,所以从今年1月起,就已经开始对该《条例》进行修订,“这次的修订,百分之七八十的内容都有更改,目前修订条例已经上报到市人大,市人大将开会研究,其中禁止的行为增加了不少,处罚的额度也提高了。具体条例内容,还需要等新条例实行了才能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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