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突出了森林风景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主题,尤其针对黑龙江省现存的林业体制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级森林公园102处,位列全国第九,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57处,居全国第一。据统计,全省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新修和改造林区公路约4194公里,开发景点5500余处,兴修旅游宾馆和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拥有营业床位16800多张,吃、住、行、游、购、娱等成龙配套,粗具规模。
《条例(草案)》规定,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在森林公园内建设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景观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森林公园内的自然资源的,责令停止破坏、开发活动,恢复原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森林公园内,毁损园内设施、设备、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在森林公园内乱刻乱画、损毁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捞的,没收违法采集或者捕捞的产品及用具,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地点丢弃废物、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擅自设立商业摊点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