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使我国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做出了超越和突破,对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
以警戒线的明确,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等条文,有利于从制度上推动消除原《环境保护法》总体上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主导轻公众环境参与,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等弊端,对“唯GDP论英雄”的片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敲响法律警钟。
以安全线的明晰,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科学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保护环境宗旨是改善民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从法律层面对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公共安全给予了高度关注。
以高压线的绷紧,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违法处罚手段单一、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以基准线的设立,明确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信息公开、社会诚信档案建立、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角度,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意识,必将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