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8月21日结束的全国林业产业工作会上获悉,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实施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包括:一是实施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底前,对以木材生产剩余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部分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走出去”,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三是国家对用于国内建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珍稀树种用材林等基地建设及森林防火、生物灾害防治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使用,给予扶持。四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将育林基金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林业信托基金制度。五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提供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贷款年限为12-20年;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项目贷款年限为10-15年;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为8年;对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项目贷款一般为5年,最长为10年。六是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七是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农和林业职工林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八是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信贷担保机制。九是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增强林业产业项目抗风险能力。十是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业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十一是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和采伐年龄依据经营者依法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十二是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中试、推广。
扶持重点与领域包括: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林木种质资源采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利用,林业基因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珍贵用材树种和珍稀树种的培育;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经济林果品储运、保鲜、分选、包装、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现代物流配送产业;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剂生产技术及产业化;制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生态旅游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木浆造纸业;人造板制造业;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复合材料和非木质材料林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