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在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支持开展传承活动,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予以重点扶持,保护该项目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