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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50%小区须达标园林式居住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782
    省花协5月12日资讯: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要想成为陕西省园林城市,城市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要达到220天以上,设市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

设市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8.5平方米

新出台的《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总分100分,其中组织领导5分、综合管理5分、景观保护5分,绿化建设40分、园林建设15分、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市政设施20分。

标准要求,陕西省园林城市要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10分)。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陕西省园林城市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城区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至少一座8公顷城市综合公园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的要求,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过境铁路、公路、城市出入口基本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规划建设城市绿色通道,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城市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县以上城市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规定,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

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按照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3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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