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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6  浏览次数:184
一、检疫机构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设原产局(相当于农牧渔业部)。原产局下设动物、植物、水产等方面的检疫机构,在植物检疫机构中根据本国情况又分为进口水果蔬菜检疫和一般植物检疫两个组,分别负责进口水果蔬菜检疫和除此以外的其它植物检疫。
  新加坡的海港、空港不单独设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任务由局长委任的农业官员承担,对港口、机场、果菜市场、种植场所等进行流动巡回检疫。
  新加坡的植物检疫部门既负责农业病虫等有害生物的检疫,又负责食品卫生的检验,两者一体化。但现场检疫、室内化验和科研却是分开的。检疫机构,化验机构和研究机构同是原产局辖属的平行单位,这些机构的农业官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避免滥用职权。
  
  二、检疫法规
  新加坡的检疫法规《植物检疫检验法》由原产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名词解释、进口水果蔬菜检疫、裁培植物检疫、禁种植物及有害生物控制、出口植物检疫,许可证和执照、补充说明等。法规对局长、农业官员、农药使用管理人员、种植场业主及进出口商的职责、权利、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一般违犯本法规的都要处一万元新币以下,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合并执行。
  
  三、植物进口规定
  输入新加坡的植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西马来西亚:目前无任何限制
  2.非属南非热带地区的国家:若植物进口时未带有土壤或以裸根方式(未带有生长的培养基),须备有原产国的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ory certificate),以证明其土壤与培养基中使用的化学品是被允许的。若植物进口时带有土壤或培养基、盆(如:泥煤苔等),那么必须备有AVA的进口许可证。单次的进口许可证需18元,有效期间为三个月。进口许可证必须在进口前申请。
  3.南美热带地区的国家:土壤与其它生长的培养基,或是带有土壤或生长基的植物皆被禁止输入新加坡。另外,除了AVA进口许可证之外,原产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注明「本植物无北美枯叶症,或是生产于无北美枯叶症之地区」。
  4.除上述情况,所有植物进口后必须接受AVA检查。
  5.受CITES保护的濒临绝种植物,必须备有CITES的允许证始准进口。
  
  四、水果与蔬菜的进口规定
  1.所有国家要供应新加坡蔬果,必须符合新加坡农产与动物管理局(Agi-Food &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VA))对化学农药残留的要求标准。
  2.进口商必须申请取得AVA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输入,水果与蔬菜到新加坡。进口许可证只发给持有AVA执照的贸易商。没有AVA的进口许可证,任何托运货物皆不得进入新加坡。
  3.AVA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食品安全计画,以确保进口蔬果消费安全无虞。进口蔬果在AVA兽医公共健康实验室,进行有系统性的取样抽查与检验。受检样本会在蔬果运抵新加坡的Paris Panjang 蔬果批发中心时进行取样。
  4.AVA的农药残留检验与国际公认的协议标准相同,采用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国际食品安全处、与新加坡食品规范所订之最高标准的残留限制。
  5.AVA制订包装卷标系统来确定供应来源与监管产品的成果。AVA会例行性的从各国进口之蔬果抽样检查农药残留的程度。一些被认为可能会出现问题的蔬果要接受更严格的检查与控制。输入的蔬果若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会在AVA的监管下进行销毁以防止进入市场。
  6.若进口商没有将进口货物送检,要被执行强制的措施。另外,若进口商被发现夹带未申报或被禁止之蔬果,将会被处以罚款,这些蔬果也会被AVA销毁或扣押。
  
  五、进境检疫
  局长可以签发禁止、有条件或无条件从某一国家和地区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口商在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前都要申请许可证,无局长签发的许可证,任何人不淮进口。
  在进境水果蔬菜方面,对农药残留有明确规定,要求十分严格。在果菜病虫害方面,法规只规定需要植物检疫证书,没有规定具体的病虫种类,进口商在进口审查时,检疫部门将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让进口商在销售合约上订明检疫要求。
  新加坡对进口水果蔬菜检疫,一般不登轮检疫,允许卸货后在指定地点检疫,检疫后运到果菜批发市场。果菜市场有流动检疫人员?随时可对每种商品进行抽检,24小时运作。法规规定市场上出售的果菜包装均需标明生产国家、地点、厂商名称和生产日期。发现蔬果有农药残毒或携带有害生物,则抽取样品送化验机构化验,化验机构出具的结果报告作为确定该批货物是否为合格的依据。若发现携带有毒物质、有害昆虫,则采取退回、除害处理、销毁、或再出口。进口的其它植物或繁殖材料,一律要进行检疫试种观察,确认合格后方淮进口。
  
  六、出境检疫
  出境植物或植物产品也必须申请由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无许可证不淮出口任何植物或植物产品。农业官员依据局长签发的禁止、有条件或无条件向一些国家出口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命令进行检疫工作。对篡改、伪造、骗取检疫证书者,将被判犯罪,处以一万元新币以下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合并执行。
  
  七、国内植物检疫和旅客携带检疫
  新加坡对国内栽培植物的检疫也很重视,由负责植物、种苗检疫的农业官员执行检疫任务,对果树、林木、花草、蔬菜等植物及其种苗实行巡回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时,要对植物及其种植场所实行隔离观察;局长可下令销毁发病植物或指派专人进行销毁,直至确认病害不复存在,方可由局长下令解除隔离观察。
  新加坡对旅客进境携带少量水果蔬菜,一般不予检查,但对携带的花木、中药材则进行检查。
  
  八、检疫作业程序计算机化
  新加坡的植物检疫工作,从注册登记、检疫审查,到报检出证,全部利用计算机处理,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可防止漏报漏检。他们对进、出口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没有局长签发的执照不淮经营进、出口业务。执照副本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与海关等单位联网,对漏报现象随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查出。一经查出,轻者批评警告,处以罚款,重者则吊销执照。只要从计算机中抽取执照副本,打入"黑名单",海关找不出执照,货主就无法通关、无法取得淮运证,这种方式对防止漏检很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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