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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公共建筑屋顶绿化控制公园绿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6  浏览次数:179

 “屋顶绿化”,普通居住房屋是否也要实施?“水泥森林”,是否要从源头规划控制?影响生活的树木,居民能否提出迁移或砍伐申请?10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聚焦城市绿化的新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本市鼓励发展屋顶绿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代表们认为,对居住房屋等其他建筑,存在建设资金、养护责任难以落实以及实施屋顶绿化后可能引发屋顶渗水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性推行屋顶绿化的条件。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紧贴公园建起了大量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公园周边形成了“水泥森林”,市民对此反映强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管理部门在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区域内有公园绿地的,应综合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景观的协调性,并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的规划控制区。《条例(草案)》还对该规划控制区内建筑物的高度、布局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本市8000多个居住区中有近1500个居住区存在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对确实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者居住安全的树木,居民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迁移或者砍伐申请,由市或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迁移或者砍伐。同时,对决定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本着不减少绿化总量的原则,要求居民采取调整绿化结构的形式,补植低矮灌木或者草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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