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调整了林地的界定,完善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增加了征占林地预审规定等。
海南省林业厅厅长关进平介绍说,《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于2003年通过实施,2009年作了修正。为严格执行《森林法实施条例》,理顺林地管理体制,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林业厅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经5月13日六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关进平说,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海南林地管理存在的违规审核审批林地项目、管理混乱、破坏林地资源等突出问题。
据介绍,《条例草案》调整了林地的界定,将确定林地的依据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林地的界定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从立法上解决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地征收和占用审核审批权在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条例》草案规定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林业部门行使。
《条例》草案还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一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二是增加了对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和调整的监督规定,三是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了征占用林地预审规定比照土地预审的规定及外省的有关立法,规定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使用林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