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执行审计的调整
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预算监督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不再局限于预算单位;预算审计的内容不断深化,必须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等。面对这些变化,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应作适当的调整。
(一)构建全新的审计组织体系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在国家审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统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组织方式,应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金审计处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处室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
(二)建立新的“同级审”运行机制
要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题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总体规划。在计划的安排上,制定审计总体工作方案并报政府批准,有关处室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分头实施。
2.沟通协调。在实施审计中,各处室紧紧围绕财政预算执行这条主线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审计资源共享,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网络形整体。
3.分类汇总。实施审计结束后,各处室分别按所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或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由综合部门按审计方案要求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提炼和分析,形成完整的“两个报告”。
(三)扩大审计对象
预算管理改革后,由于财政支付形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由此而带来审计对象的变化。按照改革后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和主要流向,财政审计对象可划分为三大梯次:一是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的财政部门,二是受政府委托代理预算拨款职能的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三是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单位。
预算执行审计应根据预算管理改革后的变化情况,调整审计对象。审计中除了应继续加强对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审计外,要根据财政资金的走向,强化对代理预算拨款和支付职能的专职机构——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促进规范和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同时对面广量大的具体用款单位,要根据朱容基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审计,确保每年有一定的审计覆盖面,促进有关部门依法理财、遵纪守法,以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调整审计内容。
1.强化预算编制的审计。预算编制改革后,实行部门预算,改变了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因此,在预算执行审计中,
一是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计,看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程序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要加强对预算编制标准、定额的审计,看其标准和定额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一般规律,是否根据执行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是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编报预算的审计,看其有无有虚报、高估和漏报等情况。
2.细化预算资金拨付的审计。预算支出改革后,财政支出除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外,大量的拨付管理工作,主要通过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来具体组织实施。因此,财政审计中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的审计外,
一是要加强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检查其是否严格按批准预算拨付资金,是否按序时进度拨,对专项支出还要检查是否按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拨款;
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审计,重点审计采购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采购支出是否体现节约和效益的宗旨,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要加强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财政结算中心之间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的审计,确保预算执行结果的正确性。
3.深化预算执行真实性的审计。实行部门预算后,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将部门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此,首先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帐户情况(包括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看其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尤其是部门预算外收费和政府基金,是否真正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管理”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其次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支出的审计,看其是否严格按批准预算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和虚列、转移、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况;再次要加强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重点审计预算批复是否及时,预算调整、预算追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等,促进预算管理的不断规范。
二、预算执行审计的调整
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预算监督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不再局限于预算单位;预算审计的内容不断深化,必须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等。面对这些变化,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应作适当的调整。
(一)构建全新的审计组织体系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在国家审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统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组织方式,应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金审计处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处室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
(二)建立新的“同级审”运行机制
要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题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总体规划。在计划的安排上,制定审计总体工作方案并报政府批准,有关处室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分头实施。
2.沟通协调。在实施审计中,各处室紧紧围绕财政预算执行这条主线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审计资源共享,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网络形整体。
3.分类汇总。实施审计结束后,各处室分别按所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或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由综合部门按审计方案要求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提炼和分析,形成完整的“两个报告”。
(三)扩大审计对象
预算管理改革后,由于财政支付形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由此而带来审计对象的变化。按照改革后财政资金的管理模式和主要流向,财政审计对象可划分为三大梯次:一是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的财政部门,二是受政府委托代理预算拨款职能的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三是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单位。
预算执行审计应根据预算管理改革后的变化情况,调整审计对象。审计中除了应继续加强对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审计外,要根据财政资金的走向,强化对代理预算拨款和支付职能的专职机构——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促进规范和完善财政支出管理,同时对面广量大的具体用款单位,要根据朱容基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审计,确保每年有一定的审计覆盖面,促进有关部门依法理财、遵纪守法,以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调整审计内容。
1.强化预算编制的审计。预算编制改革后,实行部门预算,改变了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零基预算。因此,在预算执行审计中,
一是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计,看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程序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要加强对预算编制标准、定额的审计,看其标准和定额的制定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一般规律,是否根据执行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是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编报预算的审计,看其有无有虚报、高估和漏报等情况。
2.细化预算资金拨付的审计。预算支出改革后,财政支出除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外,大量的拨付管理工作,主要通过专职机构——政府采购办公室、财政结算中心来具体组织实施。因此,财政审计中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的审计外,
一是要加强财政结算中心的审计,检查其是否严格按批准预算拨付资金,是否按序时进度拨,对专项支出还要检查是否按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拨款;
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审计,重点审计采购管理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采购支出是否体现节约和效益的宗旨,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要加强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财政结算中心之间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的审计,确保预算执行结果的正确性。
3.深化预算执行真实性的审计。实行部门预算后,扩大预算编制的范围,将部门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此,首先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帐户情况(包括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看其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尤其是部门预算外收费和政府基金,是否真正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管理”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否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其次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支出的审计,看其是否严格按批准预算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和虚列、转移、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况;再次要加强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重点审计预算批复是否及时,预算调整、预算追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等,促进预算管理的不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