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处是古树名木管理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互作,对本市所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管护;在居民区内的,由居民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园林处制定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园林处处理。
第五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管护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保护互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乱划、钉钉或缠绕绳索。
(二)禁止用树木作施互的支撑物。
(三)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三米范围内,严禁烟火,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倾倒危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擅自修枝和采摘花朵,果实,种子
(五)禁止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移植的,必须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城市建设规划或建设互程,涉及古树名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保护或处理方案,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冤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执行本办法对责任单位的罚款,在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