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品红柑苗木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及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枳砧嫁接柑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简称苗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40—85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GB9659—88 柑桔嫁接苗分级及检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9659中规定的定义。
4、要求
4.1 苗木栽培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4.2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4.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浙江省技术监督局1998—02—19批准1998—04—19实施
表1 苗木质量要求
级别指标 苗木径粗(mm) 苗木高度(mm) 分枝数量(条) 根系 非检疫性病虫害 检疫性病虫害 株落叶率%
一级 ≥7.0 ≥450 ≥3 发达 轻 无 ≤20
二级 ≥6.0 ≥350 ≥2 较发达 轻 无 ≤20
5、抽样
5.1 检验批
同等级苗木为一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
样本从已起苗并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整捆抽样,1000株以下按小捆抽样,1000株以上按大捆抽样。同等级苗木的抽样数规定如下:1000株以下的抽样数量为50株;1000株以上至10000株以下为200株;10000株以上至50000株以下为500株;50000株以上至100000株以下为1000株;100000株以上为1200株。
5.3 判定规则
对抽取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5%时, 判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5.2重新抽样检验。
5.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5.4.1 供需双方对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复验后仲裁。5.4.2 对生产单位或农户检验合格的苗木,应由苗木主管部门核发《苗木质量合格证》。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售。
6、试验方法
6.1 苗木径粗:用游标卡尺测量苗木嫁接口上方20mm处的最粗直径。
6.2 苗木高度:用卷尺测量苗木嫁接口至苗木顶端的长度。
6.3 分枝数量:苗木主杆离地面150mm至300mm内抽生的且长度150mm以上的一级枝数。
6.4 落叶率按下式计算:
落叶率(%)=[脱落叶数/(植株留叶数+脱落叶数)]×100
6.5 根系与非检疫性病虫害,以目测判断。
6.6 检疫性病虫按GB5040要求目测检查。
7、标志、包装
7.1 标志
7.1.1 每捆苗木内外应挂有标签,标签应清晰。
7.1.2 标签标明砧木、生产单位或产地户主、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等。
7.2 包装
7.2.1 苗木按50株一小捆,100株一大捆进行捆扎。
7.2.2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湿稻草或草包包装,保持根部湿润。
8、运输、贮存
8.1 运输
8.1.1 向县外调运的苗木,在起运前应按国家“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2 苗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
8.1.3 装车后及时启运,并采取防风、防晒、防雨淋措施。
8.2 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期间保持根部湿润,贮存 日期一般不超过7d。
附录A(提示的附录)
苗木栽培要求
A1 苗圃条件
A1.1 选择避风向阳排水良好、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的平地和缓坡地,切忌易沉积冷空气和易积水的低洼地。
A1.2 土层深在50cm以上,地下水位在100cm以下,土质疏松肥沃,透气性好,土壤pH值5 .5—7.0。
A1.3 禁止在桔园中育苗。
A1.4 圃地不宜连作,育苗2年至3年的圃地,经轮作后方可继续育苗。
A2 栽培密度
A2.1 亩栽砧木苗在18000株以内。
A2.2 行株距(25—30)cm×15cm。
A3 接穗要求
A3.1 接穗应从优株母本园或优株母树上采集。
A3.2 接穗应在树冠外围中上部、生长充实、芽点饱满、无病虫害的一年生秋梢上选取。
A4 苗木嫁接
A4.1 嫁接部位应在砧木离地面5cm处。
A4.2 芽接部位的砧木直径应在0.5cm以上。
A5 产地检疫
苗木生长期间应执行GB5040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