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对2008年出台的《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办法》已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设立档案、采取保护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征用、占用湿地公园内的土地。
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存在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尚未设立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他严重利益冲突等6种情形,不受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