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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31  浏览次数:170
为依法规范本地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的安全,淮北市政府出台了《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1日施行。

该办法规定凡本市树龄在百年以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树种珍贵以及本市稀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城市规划区外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

该办法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园林管理单位养护;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养护;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该办法还规定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三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在征用土地、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施工时,规划部门或建设施工单位须事先提出处理方案,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毁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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