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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形势复杂 环保法quot;超期服役quot;亟需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法制日报 调查问卷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  浏览次数:215
    

    调查问卷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专家呼吁

    环保法“超期服役”需修改

    现行环境保护法由于“超期服役”而带来的“严重不适应症”日益凸显,今天,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多位专家在公开他们就这部法律进行的调研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改问卷调查结果的同时,就发出呼吁说,环境保护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面对日前复杂的环境形势,这部法律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过时,需要修改。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夏光、沈晓悦、冯东方、陈赛、王彬、杨姝影等专家通过对新疆、安徽、广东、上海等省区的二十多个城市或地区进行的实地调研认为,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而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而且使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

    这些专家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目标定位偏低,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内涵;对于公民参与,法律只原则性规定了公众享有检举权、控告权等,而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却没有得到体现;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他们说,由于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不履行其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往往是环保让位于发展。由这一法律制度缺乏所带来的问题已越来越引人注目,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立法讨论的焦点。

    他们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应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负责,党政一把手是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据这些专家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境保护法修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就在执法部门以及专家在为环境保护法需要修改而不断呼吁时,记者今日从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这部法律的修改并未纳入全国人大“十一五”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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