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缘公司经营花卉的批发和零售,其经营花卉大多从外地空运而至,成本较高,每枝百合花零售可达8至10元,主要在当地的南园花卉市场销售。
自今年9月始,天恒公司在南园花卉市场以每枝3至5元的价格抛售百合花。这样一来,美缘公司的百合花卖不出去,积压在仓库里逐渐凋谢,最后只能当垃圾处理,美缘公司损失惨重。
美缘公司以天恒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百合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天恒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天恒公司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百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美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可见,贱卖商品并非就等于不正当竞争。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以及环境等外界条件的影响较大,经营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亏本也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经营者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会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商品及时采取降价处理的措施。而处理积压商品,则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使新近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处存放,使生产成本维持在合理要求之内。对于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转产或歇业的经营者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清偿债务,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所不可避免的。天恒公司因清偿债务而低价抛售百合花,并不违法,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