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近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新建居住区绿化用地所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条例》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均做出明确规定。居住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25%;医院不得低于4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40%;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30%;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20%;市区干道不得低于2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
根据长春冬季气候特点,《条例》对融雪剂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冬季清除冰雪时,严格控制使用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并应当及时清运,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
《条例》彰显人性化。规定对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树木,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剪。
对名木古树实行严格保护。《条例》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古树名木周围的明显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和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摘取古树名木的果实、种子、枝叶。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枝叶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