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们植绿、爱绿和护绿意识,保护和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出资认建认养一定面积(数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原则。所有认建的绿地(树木)产权归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所有,所有认养的绿地、树木、设施等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四条 认建认养范围为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景区、游园、道路、河道绿地(树木),防护林、公益林等以及古树名木和其后续资源。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要坚持合理划分、地域完整、边界清晰。整块绿地(林地)、整条道路绿地原则上不分割,但可以由几个单位、团体(个人)共同认建认养。未成年人认建认养绿地要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团体或家庭团体形式参与。
第二章 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认建认养采用协议形式,相应的资金由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提供。认建绿地的,个人出资不低于100元,单位团体不低于1000元。绿地认养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绿地(含绿地内树木)不低于10元,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每株每年不低于50元。认养绿地的,个人认养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位团体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认养树木的,单位团体不得少于20株。
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绿化企业实施建设或养护管理。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对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管护活动和其它活动须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定认建认养事项并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三)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四)将认建认养协议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