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 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规定。
第七条 公共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跨区县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其它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完成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验收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市和区关于绿地方案批复文件、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受理验收申请后5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审核工程图纸及资料;
(三)实地勘验;
(四)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价;
(五)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下发《公共绿地验收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另行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市属或跨区、县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其他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初步设计审核文件(方案论证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概况表;
(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其竣工图应报市园林绿化局,登入全市园林绿化地理信息系统,并由市园林绿化局将公共绿地建设成果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验收后,市属或跨区、县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报请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