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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db:作者]  浏览次数: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管理,提高绿道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绿道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绿道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印发佛山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59号)、佛山市绿地管养标准及我区绿化养护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自行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绿道管理。

    第四条 各镇区域范围内绿道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荷城街道区域按明府办〔2010〕237号文规定划分为A区、B区,其中A区范围内的绿道由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B区绿道由荷城街道办负责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区环境运输城管局负责监督考核全区绿道的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农林渔业局、公安分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市场安监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道建设单位随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同时建立绿道档案,工程竣工后将绿道档案移交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区档案局备案。

    第六条 绿道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具体管理。鼓励引导绿道沿线村(居)民积极参与绿道经营管理。

    第七条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捐助资金的方式认养绿道,参与绿道的管理和保护,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管理责任单位研究制定。

    第八条 绿道仅供骑自行车者和行人使用,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未经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入,居民骑自行车应按指示方向行驶,如遇道路叉口或斜坡应当慢行安全通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 

    第十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绿道树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绿道管理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设施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绿道进行维护,制定维护技术方案,配置工种齐全、人员固定的维护队伍,做到维护得当、到位,确保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路面日常巡查制度,做好路面保养工作,及时治理修复破损路面,确保道路及铺装保持平顺。

    第十三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十四条 绿道内游乐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按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二)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

    (三)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志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有使用说明;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

    (五)绿道内的饮食服务点,必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六)绿道经营管理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配戴工牌,做到文明待客。

    第十五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六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绿道治安巡查工作。

    第三章 环境及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张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间距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十八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管理养护,并达到本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 绿道使用者应当文明使用绿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利,爱护绿道内绿化及设施,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携带动物进入绿道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动物排泄污染环境,并要防止动物践踏、破坏绿化及有关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捕猎射杀野生动物;

    (三)在绿道设施上践踏、躺卧;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在绿道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六)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非吸烟区内吸烟,非烧烤区内烧烤;

    (七)大声喧哗或使用高噪声音响设备;

    (八)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影响绿道容貌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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