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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9  浏览次数: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的《草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3月1号实施。 
        本《办法》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草种管理的基本原则、草种质资源保护、草品种选育与审定、草种生产、草种经营、草种质量以及草种的进出口管理等。新《办法》实施后,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我国草资源十分丰富,种类达6700多种。截至2005年底,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草品种及饲料作物品种已超过300个。近年来,我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草业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势头强劲,城乡绿化事业蓬勃发展,对草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草种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在草种质量检验、检疫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目前我国草种繁育体系不健全,草种生产水平相对较低,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够规范,草种质量和竞争力不高,远不能满足生态建设、草业发展、城乡绿化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销售假冒伪劣草种坑农害农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规范草种生产和经营、检验检疫和进出口管理,提高草种管理水平、提高我国草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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