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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4  作者:国家林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  浏览次数:1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根据中央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带有“全国”或“中国”字头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产品资源丰富,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点的名优主导产品,或特色主导产品明确,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无公害要求。产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三)连续三年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是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社会化信息服务组织健全,管理规范。

  (五)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较强的科技队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率高,对周边地区群众有很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品质、产量;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出口情况;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措施及今后发展规划设想)。

  (三)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主导品种生长状况、规模的声像资料,产品特性检测结果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上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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